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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9、当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

  (1)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总额=上述各项不合理报价之和。

  (三)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接受质询答辩(在条件允许下采用不直接见面质询答辩)。投标人不能到场接受质询答辩的,在评审时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投标质询答辩不替代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报价说明资料和相关证明资料等投标文件,不能改变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只是对投标报价等方面作进一步说明。

  (四)当经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否决其投标等方面的认定出现异议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五)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以及计算出各项不合理报价后,若投标人存在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各项不合理报价累计金额超过招标工程不合理报价限制幅度,视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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