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违法或其它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的或造成损失的。
有关当事人在截标前对前款第2项误差情形提出异议的,按《
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厦建建[2003]18号)第
五条规定处理;有关当事人在截标后对前款第2项误差情形有争议的,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书面投诉。
(八)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在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或其他媒介上公布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最高控制价)与中标价的差幅比率,并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为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配合重点抽查低价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工作质量,发现招标工程工程量单项子目计算误差超过±3%且累计清单项目误差率(误差率=误差清单条目/清单总条目*100%)超过10%的,或预算造价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累计项目总造价误差超过±3%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编制或审核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前款中所称的不良行为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和《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厦建建[2005]44号文)相关规定记录。
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单位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每被记录一次的应暂停代理业务一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满两次的同时提请省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满三次及以上的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标准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项目投标报价不合理:
1、投标人降低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
前款中所称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是指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建筑税金、规费、其他项目清单中属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置费及预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