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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列明项目工程特征、工程量及各项目所包含的子项工作内容及对应的工程量。技术措施项目清单除按规定列出项目名称外,各项目中应计算的各子项内容和工程量也应列明,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和评标的参考依据。

  (四)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内审制度,严格工作质量管理,认真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核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提倡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委托一家单位编制另一家单位审核。

  (五)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我市财政投融资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从具备相应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采用随机抽选的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方可参加抽选。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委托人不得违反规定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上述活动实施监督。

  (六)实行招标代理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可以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代理保证金。招标代理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招标代理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工程估算造价的0.5‰,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在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统一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专户,代招标人存贮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代理保证金,招标代理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招标代理保证金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提交,有效期应当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45天。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代理保证金的安全存贮和没收赔偿退还工作实施监督。

  (七)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作为赔偿金赔偿损失方(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招标代理保证金数额的,从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抵扣,造成的损失超过招标代理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服务费数额的,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

  2、有关当事人在截标后发现工程量单项子目计算误差超过±5%且累计清单项目误差率(误差率=误差清单条目/清单总条目*100%)超过10%的,或因工程量计算误差导致累计项目预算总造价误差超过±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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