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的修改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4日)修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
(厦建建〔2005〕55号)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引导建筑企业理性报价,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更加完善,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投标计价的规定
(一)有关单位在编制和审核我市财政投融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时,应认真执行《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闽建筑[2005]9号)和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5]15-18号、闽建筑[2005]25-28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参考《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价目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算造价即为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前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资料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现违反规定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并同时将监督意见书抄送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改正,未改正的不得开标。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以合理的施工方法、常规的施工条件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应当在工程预算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文件要求工期提前或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计取相应的提前竣工措施费和优良工程增加费,并通过合同约定。招标预算造价的劳动保险费按丁类计算,投标报价分别按企业劳动保险费核定卡类别及丁类计取劳动保险费用,其中按丁类计取劳动保险费的报价仅作评标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