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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的修改通知(2007)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的修改通知
(厦建建[2007]126号 2007年9月14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现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 [2005]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作如下修改:

  一、55号文第二部分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标准中的第(一)条、第(二)条款修改为: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项目投标报价不合理。

  1、投标人降低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

  前款中所标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是指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建筑税金、规费、其他项目清单中属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置费及预留金。

  2、投标人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除外)、人工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相应最低控制线标准的。

  3、当投标人填报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交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的,或提交的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4、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应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供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前款中所称的最低控制单价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和相应最低控制线标准确定的单价,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没有发布市场信息综合价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期间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确定最低控制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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