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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政法字[2005]242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属监察队伍行政执法质量的考核评议。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的考核评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检查情况;

  (二)行政许可情况;

  (三)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四)听证情况;

  (五)行政复议和应诉情况;

  (六)执法监督情况;

  第四条 考核评议每年组织一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档案的方法进行,以查阅资料、档案为主。

  第五条 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标准,分项打分,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者为合格,不满80分者为不合格。

  第六条 执法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相对人现象的,对上级的决定拒不执行或敷衍执行的,当年出现错案并未及时纠正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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