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的通知
(吉安监管政法字[2005]250号)
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进一步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违法行为,推进我局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的有关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的范围
(一)以我局名义制发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规范等文件均在审核备案的范围。
(二)局内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对具体事项的公布和布告、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不在审核备案的范围内。
二、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的程序
(一)各处规范性文件制发前,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核,政策法规处依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经审核如无异议,政策法规处签署同意意见,然后送办公室核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