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7年6月25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公布)
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撤职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撤职案;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一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一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四、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将议案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