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5〕275号)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有关问题的请示》(长安监管综字〔2005〕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条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
(一)凡2002年3月15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正在建设和已经竣工投产的项目),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的,一律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按照《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补办相关手续。
(二)凡2002年11月1日《
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没有经过安全评价或论证的、没有经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没有经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项目,一律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按照《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补办相关手续。
(三)凡2002年11月1日《
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没有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完善的,一律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或补齐安全设施,并按照《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