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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吉安委办字[2007]1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7〕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掌握各市州和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促进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现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20号)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工作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门。由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收集并汇总这次专项行动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从6月到9月,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于每月27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431-85800130(带传真)E-mail:zhao_1334@163.com)。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填报表1、表2、表3、表4,并报文字说明。报表中“隐患”是指《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下属单位(车间、矿井、区、队等)掌握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按《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掌握整改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隐患;“重大隐患”包括“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各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省属企业。 各地报送的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专项行动的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政府查改的情况);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情况;专项行动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个月的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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