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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梅河口市“8.1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汲取这起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迅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下大力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部署,深入开展七十天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全力落实各项交通管理措施。针对近期交通事故上升的特点,加大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时段和恶劣天气的路面交通管控,尤其要加强对公路施工标识的管理。重点加强对7座以上客车、接送学生车辆的路检、路查,严格查纠超速、超员、强超强会、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行为。要严格查处大、中型汽车超载行为,对车辆加长加高加轴的货运车辆,要指定地点,恢复原状,安全隐患不消除不得放行。要对载货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战役。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监管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电子监控系统的作用,真正实现守法运行、事故下降、死亡减少的目标,创建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严把企业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和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客运站、场安全监督。近期,要督促企业对营运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客运车辆参与营运;要督促企业对营运客车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对于安全意识薄弱、屡次发生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要作为重点管控对象,进一步加强教育,屡教不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取消其运营驾驶资格。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公路养护部门要加强对道路维修施工的管理,严格履行道路维修施工审批手续,加大道路维修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在施工期间设置符合规范的警示标志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对警示标志设置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施工和违章作业。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设置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警示标志。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要加强对承包运营车辆的管理,对所有承包运营车辆的承包经营手续、安全包保责任、车辆技术状况、运营人员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坚决杜绝只办承包手续、只收取承包运营费,疏于安全管理,导致承包运营车辆长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运营企业对外承包运营车辆的承包合同必须按“公安部92号令”关于承包运营车辆签定承包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签定,坚决杜绝签定承包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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