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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梅河口市“8.1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二)肇事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梅河口市万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峰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应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却一直没有参加培训;公司技术安全部9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中,也只有2名安全员参加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配送中心,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不落实。该公司规定驾驶人出车前必须接受安全“三交待”教育,并在“保一趟平安”签字记录本上签字,但没有签字记录。两名驾驶人对肇事路段路况非常熟悉,也知道该路段正在进行养护维修,但在肇事前仍然超速行驶,通化配送中心在事故调查期间提供的相关资料弄虚作假,安全观念如此淡薄,也足以说明这两个单位的安全教育根本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三)肇事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配送中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只有吉林分公司转发的文件,没有任何资料证明该企业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通化配送中心对山城镇车队的安全检查也没有任何记录。梅河口市万通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开展了安全隐患治理活动,但在排查中没有把事故车辆吉E36663金龙大客车纳入视线。

  (四)肇事单位车辆安全行驶技术保障工作不到位。梅河口市万通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于2005年7月9日安装了行车记录仪,同年11月损坏,没有维修,后又被车主擅自拆除。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配送中心车辆状况的技术检查只说在嘴上,没有落在纸上,是否进行检查,也无从查证。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管理缺乏力度 。对肇事路段限速、变窄、让行和导向标志设置不全等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对车辆的超速行驶,没有采取路面巡查、设点控制等方法加强安全监管。

  (六)梅河口市公路段缺乏对道路养护维修施工现场的有效监管,对梅河口市恒兴道路养护公司违规施工和违章作业问题未及时纠正;梅河口市恒兴道路养护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在施工前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全,警示标示设置的距离与规定标准不符,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外在因素。

  三、有关要求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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