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梅河口市“8.1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吉安委办字[2007]25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7年8月17日8时55分,202国道1068km+400m处,梅河口市万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一辆由梅河口市开往抚顺市的金龙大客车(吉E36663)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配送中心一辆由山城镇开往梅河口市方向的重型油罐车(吉E13600)相撞后起火燃烧,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其中:大客车乘客死亡13人,重型油罐车司机和押运员2人),15人受伤,其中6人伤势较重;初步核算,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382,352.66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韩长赋,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李申学,分管安全监管工作的副省长牛海军,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省长矫正中,省政府秘书长、应急办主任刘润璞等领导同志分别做出了重要批示。并指派省政府副秘书长骆德春率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交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领导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期间省长韩长赋多次与骆德春副秘书长和通化市委、市政府的领导通话,就伤员救治、善后处理、事故调查、舆论宣传和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防止各类事故再次发生做出了重要指示。现就这起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徐超驾驶金龙牌大客车超速行驶,在通过行进方向有障碍路段借道通行时,没有避让本车道内王奎文驾驶的重型油罐车先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驾驶人王奎文驾驶重型油罐车超速行驶,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和事故的主要教训
这起事故是一起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两名驾驶员超速行驶,违章操作,是造成这起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是,从这起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因素来看,暴露出有关运输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肇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梅河口市万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金龙大客车承包人在2007年虽然签订了车辆安全包保责任书,但甲方没有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该公司没有与全部客运车辆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配送中心没有设置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明确。各项安全检查没有任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