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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七)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做好港区内的事故救援工作。

  二十、市气象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负责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防雷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提供气象服务。

  二十一、厦门海事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海上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海上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海上运输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海上运输船员的资质认定。

  (三)协助厦门海上搜救中心制定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发生事故时,按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并负责厦门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二、铁路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对办理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车站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工具(包括自备铁路罐车)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民航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民航运输单位及其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隐患监督整改。

  二十四、邮政部门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以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政府职能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其他有项目审批(登记、备案)职权的部门要及时将拟批准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情况通报给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之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其他的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科研)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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