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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二、市环境保护局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含事故防范和事故应急对策措施),对环保设施组织进行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负责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三)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统一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四)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我市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备案,监督有关单位在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加贴中文标签。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十三、市卫生局

  (一)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对医疗机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安全和疾病防治有关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发生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并负责伤亡人员的数据统计。

  十四、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渔港水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与救援,依法监督海洋渔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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