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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八、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项目选址和规模确定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依法报批用地。

  九、市贸易发展局

  综合管理商业(贸易)行业内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实施救援。

  (五)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依法取得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以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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