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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对没有编制安全生产专篇,或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可行性论证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及时将有关拟新建项目的情况通报给安全监管部门并告之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配合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局(含治安、交警、消防等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接受公众上缴的剧毒化学品,并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2、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对核发的剧毒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建立数据库,受理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登记建档。

  3、依法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侦查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的刑事案件;对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流散、泄漏或误售、误用等情况及时处理;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非法生产经营和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查处。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对必须进入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向社会公告;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指挥、疏导、纠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建立数据库。

  6、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

  7、依法履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

  8、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个人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9、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消防设施使用、运行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使用等场所内设施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及消防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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