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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厦府办〔2007〕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职能,并结合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现进一步明确我市各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负责(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市、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颁发管理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初审;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查。

  (四)组织、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考核。

  (五)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安全培训、评价、检测等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安监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审查意见书、竣工验收意见书),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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