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领导
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由省政府统一负责。省政府成立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关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关闭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牛海军 副省长
副组长:慕海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丁维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许 赫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费 加 省总工会副主席
藏全业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史继山 省监察厅副厅长
于收成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秦利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谢忠岩 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 任:许 赫(兼)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卜庆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处长
金 伟 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张凤才 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
朱 涛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徐俊波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
李福志 省公安厅经济文化保卫处处长
邓守焱 省环境保护局生态保护处副处长
三、范围、步骤和时限
(一)关闭范围
1、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不含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的非法企业);
2、已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但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截止2006年6月30日前,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二)方法步骤
关闭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四步进行。
第一阶段 对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2006年2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 对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2006年7月底前完成)。
分四步实施:
1、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都要成立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责任、标准、时限、要求,确保关闭工作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