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法的制定及修改情况进行检查。
三、整治进度
(一)2005年12月31日前没申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2006年起一律关闭,已申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于2006年6月30日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于2006年3月31日前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关闭。
(二)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2006年6月底前,对全省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准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补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按要求补办者停业整顿。
(三)2006年10月底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滞后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2006年10月底前,对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三违”情况进行检查。
四、整治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市州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负有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转变作风,坚持求真务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协调行动,落实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各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各部门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根据全省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指导和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坚持依法整治,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把住安全准入关,从源头上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企业,依法严惩。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把专项整治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