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提升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各地要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充装单位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组织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指导督促充装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规章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安全标准化工作进程,提升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三)抓好源头管理,实现综合治理。充装单位在充装前要检查运输的资质证明、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检查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并将运输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备案登记。运输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规定的安全监控定位系统。各地交通、公安、铁路、质检、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充装单位备案登记的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充装信息,并依据各自职能对充装单位、危险化学品托运单位(人)、危险化学品承运单位进行综合治理、有效监管,预防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车事故发生。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消除超载等安全隐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各地应选择有条件的充装单位作为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一经发现有超装、超载等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立即采取措施将其就近押运至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进行卸载,杜绝有超装、超载等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只接受处罚未卸载,继续带着安全隐患行驶。
四、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安排
(一)调查摸底,制定计划阶段。2006年6月2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充分摸清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数量和具体情况,对无资质充装单位要坚决取缔。根据充装单位的实际情况,各地要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保质保量的开展。各地于6月30前将企业调查摸底情况和整治方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充装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06年6月2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由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根据《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件》、本地专项整治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认真查找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组织好落实。充装单位要及时将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整改进度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