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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的意见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的意见
(吉安委办字[2006]25号)


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的意见》(安委办函〔2006〕57号)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于2006年9月至10月对部分行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督查的目的

  (一)检查自今年3月份以来,各有关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针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深化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推广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好的做法、措施和经验,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有关部门部署和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落实、组织自查自纠、开展宣传发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二)所属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组织实施、制定措施、宣传动员、自查自纠、企业处罚、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三)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取得的初步成效,今年以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对策措施等。

  (四)各有关部门所属行业今年以来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情况。

  (五)被抽检的建筑施工企业今年以来伤亡事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三、督查的方式和重点

  (一)主管部门负责督查所属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具体督查方案自定,9月30日前结束,并形成督查报告。督查企业(或项目)的重点为:

  1、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省建设厅负责,抽查今年以来重大事故多发的地区,对典型事故和重点施工企业(或项目)进行督查。

  2、公路工程建设:由省交通厅负责,抽查重点公路项目或标段,对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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