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6)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
(7)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8)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9)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10)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11)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12)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13)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1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1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采集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取的方式:
(一)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他省、市环境保护局公开发布的奖惩信息获取。
(二)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他省、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通报等文件中获取。
(三)通过环评机构自愿提供本环评机构信用信息的渠道直接获取;
(四)依法从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以及其他信息提供渠道获取。
第六条 采集环评机构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保持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不得有选择性地采集环评机构信用信息。
第七条 环评机构认为采集的本机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有权要求市环保局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市环境保护局对环评机构的更正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不予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环评机构信用信息从省局或总局公布及通报的信息为准,并通过指定的专用网站【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网】发布。
市环保局通过网络接受、传输环评机构信用信息时,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