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环监〔2007〕105号)
各处室、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我市环境评估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我局制定了《厦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现予通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厦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活动,推动环评信用制度建设,增强环评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环境保护保局(包括各分局),负责在厦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第四条 采集的环评机构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评机构基本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环评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专业技术人员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等。
(二)环评机构荣誉记录:
⑴ 国家环保总局给予环评机构的表彰情况。
⑵ 单个项目及个人得奖情况。
(三)环评机构不良记录: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3)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4)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