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核查表;
(十)有经营和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加油站除外)进行安全评价,并提交储存装置安全评价报告。
在采取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该市场的负责单位提供。
对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甲种许可证经营单位,在未改变经营方式、范围、场所的,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根据省安监局要求,市安监局对申请甲种许可证换证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意见报省安监局。
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和中油碧辟有限公司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所属单位的甲种许可证换证申请资料,由其公司统一报省安监局办证大厅。
四、申请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以下简称:乙种许可证)的单位,应迳向市安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需要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以便审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有经营和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并提交储存装置安全评价报告。
该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的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详细核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具体地址、仓库面积、储存容量及其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