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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6〕337号)


各区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6〕428号,见附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各区安监局要做好许可证换发的宣传发动工作,督促本辖区内已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及时完成安全评价、完善相应的申报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不得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各区安监局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申请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甲种许可证)的单位,应迳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提交由省级以上经贸(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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