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产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价发[2003]2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房屋按交易额的0.5%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三、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下岗职工持《再就业优惠证》减半收取。
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标准为每套100元。
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由承租双方办理合同备案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