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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硫酸盐酸等强酸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硫酸盐酸等强酸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深安〔2006〕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

  最近,不法分子利用硫酸伤人,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为了加强对硫酸、盐酸等强酸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深圳,市安委会决定于近期在全市开展一次针对硫酸、盐酸等强酸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硫酸、盐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硫酸盐酸由公安部门进行备案管理,销售硫酸盐酸由区安监部门进行备案管理,非法买卖硫酸盐酸由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二、各区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辖区公安、工商、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从12月1日开始,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拉网式专项检查,形成强大声势,重点打击非法买卖硫酸盐酸的行为。在未取得合法证照之前,所有门店不得销售硫酸盐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购买备案证明之前,不得私自购买硫酸盐酸。

  三、各级公安部门必须加强对购买硫酸盐酸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个人购买硫酸盐酸,同时对利用硫酸盐酸伤人的案件,应继续加大侦破和刑事处罚的力度,从重从快,依法严惩。

  四、各级工商、安监部门必须加强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监管,禁止其向无资质的门店销售硫酸盐酸等强酸,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手软。要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严厉的处罚措施,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各级公安、工商、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非法买卖硫酸盐酸的行为,采取严厉措施,坚决予以打击,防止回潮。

  六、各区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安监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对硫酸盐酸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发放宣传教育资料等方法,使门店经营户及广大群众了解硫酸盐酸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使用方法和硫酸盐酸伤人的严重后果,对符合条件的零售门店,督促其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做到守法经营,依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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