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6]98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理顺中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有机协调、科学规范的安全监管秩序,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实现持续和有效的安全监管,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吉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前郭石化分公司、吉林长山化肥集团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整体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中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必要性。整体监管模式是基于我国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在总结几年来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监管分别实行的垂直管理体制和分级管理体制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是对现在普遍实行的分级、属地监管模式的完善,不仅富有前瞻性,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按照“责权明晰、协调一致、监管高效”的思路,建立整体监管与现场监督检查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现场监督检查是整体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其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围绕企业在制度保证上是否严密有效、安全技术措施上是否有力、安全检查是否严格细致全面、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事故处理是否严肃认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否落实以及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等方面进行。
三、整体监管要为现场监督检查创造合法有序的环境。整体监管要建立在夯实现场监督检查基础上,监管重点围绕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的建立、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开展、消除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明确、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安全投入的机制建立、督查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纠正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
四、要加强整体监管与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的沟通,有针对性地解决个别地方存在的沟通协调不够、执法效率低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防止出现“工作不实、监管不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