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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的;

  (三)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

  (四)工作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违反《条例》规定的“十不准”工作纪律,用人失察失误,出现一些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一般不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问题;

  (七)在有关干部考察、考核发现一般性问题或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八)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发现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或过失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原则

  (一)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从对党和事业负责和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出发,通过谈话的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和帮助,使其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诫勉谈话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严肃纪律相结合,力求使谈话对象受到触动,吸取教训,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谈话人员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亦不可回避矛盾。

  (四)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积极因素,以事以理服人,即要使当事人反醒和认识自己的问题,又能使其心情舒畅,放下包袱,努力工作。

  四、诫勉谈话办法、要求

  (一)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人事、机关党委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诫勉谈话由纪检组、监察室、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原则上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监察室、人事处或机关党委负责;对副处长及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及直属单位副职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分管领导或纪检组长负责;对处长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由局长或纪检组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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