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党组字[2006]7号)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存在的有关问题,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纪委、
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关于实行回复和诫勉谈话的规定》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认真执行。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参照此《实施办法》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办法。
二○○六年四月四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纪委、
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关于实行回复和诫勉谈话的规定》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存在的有关问题,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诫勉谈话范围
(一)省安全监管局机关处以下党员、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上级机关、领导交办需要诫勉谈话的其他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内容
对组织上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直接找党员、干部本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