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挥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
1、加强党内监督。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纪委的监督作用,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发展党内民主,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为党内监督创造条件。
2、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和人大政协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监督。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的执法检查和民主监督,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聘请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义务监督员。
3、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注意听取广大群众、服务对象和监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征求意见、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接受广大群众、服务对象和监管对象的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重大活动都要请新闻媒体跟踪监督。
(四)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保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克服执法随意性。建立健全执法情况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对执法中出现的过错要实行责任追究。
五、严肃纪律,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惩治是建立惩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要以查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企业参股、入股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等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违规审批、“跑官要官”、违反规定收送现金、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参加赌博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部门形象的腐败现象,不姑息,不包庇,不护短,发现一例查处一例。以纪检监察机构为主体,加强案件查处工作力度,积极支持、配合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办案,综合运用纪律和组织手段处理违纪党员干部。坚持教育和惩治结合、惩治腐败和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保护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改革的积极性。挖掘案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针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特点和查办案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新对策、新办法,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实行典型违法违纪案件系统内通报制度,从中吸取教训和进行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