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价发[2003]26号)
市电业局、农电局,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电力有限公司《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26号)文件精神及省物价局补充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实行两个月抄一次表、交费的,3月份以前抄表的,其抄见电量执行原价;3月份抄表的,对其抄见电量一半执行新价,一半执行原价;4月份以后抄表的,其抄见电量一律执行新价。一个月抄一次表、交费的,从3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新价。
二、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小时0.45元是全省城乡的同一价格,农网改造未完成的地区或城乡结合区域均应执行这一价格,任何地区、部门、企业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费用。
三、各级电力、物价部门要按省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辽价发[2003]26号)文件及上述补充通知要求,加强对同价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同价方案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