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大价发[2003]66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
价格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从源头上禁止乱收费、乱涨价的重大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认识越权定价行为的危害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物价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政策法规处、价格处、收费处、检查所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汇总、上报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和步骤
(一)专项治理的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自《
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及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超越规定权限出台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市本级要按照省物价局明确的政策界限予以清理。区、市、县重点清理未经市政府及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授权制定或调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专项治理的步骤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6月1日-6月30日。市局各业务处、区市县格主管部门要对照管理权限清理本部门和本级政府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文件,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和“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并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报市局法规处。
第二阶段为重点复查阶段,时间为7月1日-7月31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重点复查组,并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检字[2003]32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对区市县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复查,填写“越权定价行为复查情况汇总表”。
第三阶段为整改阶段,时间为8月1日-8月31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为了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国家、省、市关于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向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支持。各地区要由“一把手”亲自负责,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抓好抓实,并将工作方案及具体负责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于6月10日前报市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