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做好矿山救援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救援字[2006]4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矿山救援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做好矿山救援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不断加强非煤矿山救护体系建设
矿山救护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防线,直接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我省2005年4.24蛟河事故和7.13辽源事故,充分证明了矿山救援工作的必要性。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是提升矿山救援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机制的客观要求,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日程,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抓资质认定,加强基础工作,搞好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建设,确保非煤矿山救护队在安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扎实工作,认真做好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局两级发证原则,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由省局负责。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企业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各市州局要切实有效开展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认真贯彻《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号),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组织本地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严格按照申请等级的资质条件进行自查、整改、提高。首先要抓好各市、州非煤矿山救援中心的资质认定。现有非煤矿山救护队必须于2006年7月31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不得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三、加强领导,保证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开展
各市州局要精心组织,要由专人具体负责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报和初审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做好资质认定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对未取得资质,违法从事非煤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非煤矿山救护队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和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