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6]42号)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以下简称《换证通知》)转发你们,为了更好地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换证通知》及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换证工作,按时完成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有效期期满时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要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省、市州)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三、换证工作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州委托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甲、乙种证按类分别集中向省、市发证机关申报。其中,中石油吉林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吉林省销售公司的企业,由本公司各地区分公司或经营处统一组织,经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州委托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查合格后,向省局申报。
四、首批换证受理时间,2006年3月15日起上报省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合格的换证单位将申请表分别报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申请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换证单位,要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