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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6]3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月21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为认真落实好《条例》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制定本地区宣传贯彻工作的具体方案,并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人员培训、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对《条例》的宣传工作。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宣传学习活动,使企业的所有员工都知晓《条例》的主要内容。

  三、各地要将宣传贯彻《条例》工作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5]119号)、《2006年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等有关文件结合起来,及时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宣传贯彻《条例》精神,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在《条例》实施前我省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文件内容如与《条例》相违背,按《条例》规定执行。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行政审批、发证,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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