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市、区县在整合归并现有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监察职能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技术仲裁及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实施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市、区县在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增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动物疫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作为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
(四)加强渔业疫病防治能力建设。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5〕84号文件精神,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增挂“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市水产科学研究机构增挂“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渔业任务较重的区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市里做法,在现有机构上增挂区县水生动物卫生监督和疫病预防机构牌子。
(五)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各区县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的实际,按镇(涉农街道)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承担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区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新设立的畜牧兽医站所需编制按照乡镇机构改革精简编制的有关规定,对原镇(涉农街道)畜牧兽医编制进行精减之后相应划转。所需人员通过统一招考,从原镇(涉农街道)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中择优录用。原由镇(涉农街道)畜牧兽医机构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剥离,逐步走向市场。根据畜禽防疫实际需要,对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聘用为村级兽医防疫员。
上述兽医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等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要保证动物疫病监测、强制免疫用疫苗、疫苗冷藏运输、免疫标识制定、动物扑杀、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工作经费需求,做到及时拨付。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政府拿钱买服务”的原则,各级财政要将口蹄疫和禽流感的免疫注射劳务费纳入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