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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娱乐服务业明码标价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娱乐服务业明码标价的通知
(大价发[2003]5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娱乐服务业价格管理,制止娱乐服务收费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全市娱乐服务业明码标价进行统一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服务业的经营者都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二、娱乐服务业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练歌房、音乐茶座和咖啡厅、茶馆(厅)、酒吧等休闲娱乐服务场所。
  三、娱乐服务业实行明码标价,必须使用经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娱乐服务业价目表、价格牌,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标示:
  1.使用簿册式或立式价目表标示酒水、果盘、小吃、香烟等商品类价格,酒水类在标明品名、价格的同时,必须标明酒精度、净含量(茶水标明茶叶净重),进口各种酒类标示盎司的,须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毫升(ml)予以标明;果盘和小吃类在标明品名、价格的同时,必须标明计价单位、重量(多品种果盘的应分别标示各种水果重量);香烟类在标明品名、价格的同时,必须标明计价单位。
  2.收取服务费、包间费、点歌费的,须在收费场所(吧台)醒目位置明示或在价目表、价格牌的显著位置予以标示。
  3.吧台上陈列酒水等商品的,须使用专用酒水标价签和零售标价签标价。
  4.在收费场所(巴台)悬挂娱乐服务收费价格牌的,可由经营者依照大连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式样自行制作,已自行制作使用的如样式符合要求,须加上监制单位和举报电话。
  四、经营者应设立价格台帐,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凡由服务人员消费酒水、食品的,须先出据单据,经消费者签字后再消费,以避免发生价格纠纷。不设台帐,服务人员不经客人同意而消费所引起的价格纠纷由经营者自负。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行客人消费或变相强制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服务手段诱骗消费者。
  五、娱乐服务业价目表、价格牌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大型、高档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需要自制特色标价方式或者需要增减标价内容时,由经营者按上述统一规定的标价内容及格式设计样本并提出申请,报市物价检查所核准后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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