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吉林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研究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书实施办法》。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体系,依法界定和落实执法职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既要符合实体法,又不违反程序法,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制裁。
10、明晰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接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煤炭、交通、建设、水利、国防科工办、旅游、质监、环保、铁路、民航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监管部门从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人机构的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监察、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环保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处罚协商、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
11、加强源头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加强与有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联系配合,对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行为,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环境,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2、科学制定规划,实施政策引导。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工程项目等,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制定区域发展规划,严格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提升产业安全生产水平。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优化配置,促使资源和生产要素向有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