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决议
(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
义务教育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全面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教育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贯彻实施好
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提升我省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根据省委工作部署,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4至6月,以落实教育经费投入新机制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全省对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经审议同意这个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义务教育是实施科教兴陕战略的奠基工程,从儿童抓起,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对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我省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艰苦努力,已提前一年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在西部地区率先通过了国家督导检查组的验收,标志着我省义务教育事业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普九”达标的过程中,尤其是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全省各地做了大量工作,法律的学习宣传受到重视,教育经费投入有较大幅度增长,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顺利开展,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有所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义务教育事业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距
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以及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明显差距,尤其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完全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实施
义务教育法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各级政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