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开展2007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7、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2006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9、2006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

  10、2006年1-12月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水路运输服务(含港澳线代理)企业办理核查手续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核查报告书》(附表一);

  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附表四);

  3、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5、2006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6、2006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

  7、2006年1-12月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办理核查手续须提交资料

  1、《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年检审查表》(附表五、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信息表(船代部份)》(附表六,一式两份);

  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加复印件一份);

  4、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国际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样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6、2006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一式一份)。

  有关应提交表格可从珠海市交通局网页上下载(网址:www.zhjt.gov.cn),或通过下面连接进入珠海市交通局网页:

http://www.zhuhai.gov.cn/waiwang/72905326394867712/index.html

  五、核查部门及分工、程序

  除原部属企业或原部属企业控股的水路运输企业外,在斗门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斗门区交通管理所(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电话:5212387)办理初审缴费手续;在金湾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金湾交通管理总站(红旗镇广安路10号,电话:7796633)办理初审缴费手续;其他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原部属企业或原部属企业控股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和全市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到市水运处(香洲梅华西路62号交通大楼一楼,电话:2263181、2512098)办理核查手续。

  斗门、金湾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征收水运管理费,同时负责将全部资料和征费收据复印件集中交由市水运处统一办理核查、签章及换证手续。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所提交的资料由市水运处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审核情况汇总报交通部。经审查合格,交通部将通知省交通厅在《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省交通厅公章。

  六、核查签章

  经核查合格的内贸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核查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2008年4月30日止(不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加盖“珠海市交通局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其他审查合格的经营单位(含港澳航线船舶)在其相关证件(副本)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审验有效期统一为“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但不能超过相关证件的有效期。

  为确保船舶的正常营运,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超过30天(不得超过2007年4月30日)。

  七、其他要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