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开展2007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珠交字[2007]14号)
市水运处、斗门区交通局、金湾交通管理总站,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7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巩固航运市场整顿成果,现决定开展我市2007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从2007年2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二、核查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设立并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三、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使用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证和单据的情况。重点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否超出代理业务范围,使用水路运输服务发票违章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情况;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企业的经营资质现状,重点检查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满足《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所规定的条件;核查从事委托经营的水路运输企业与委托经营船舶是否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管理协议书是否明确了双方在船舶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安全责任是否有明确的界定。对经营资质已发生了变化,未能满足规定条件的,一律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未通过核查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对原委托经营的跨省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采用组建符合经营资质的新公司或光租给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司等方式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现状、运输规费交纳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反走私工作落实及签定反走私责任书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四、办理核查应提交资料
(一)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核查报告书》(附表一);
2、《营运船舶核查登记表》(附表二);
3、《水路运输企业(营运船舶)运输统计表》(附表三);
4、《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原件;
5、《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6、《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际海运企业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内贸航线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