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价格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大价发[2003]58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03]4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价格审批制度改革的后续监管工作,现将我市价格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在《关于下发取消、转移、保留价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大价发[2001]89号)文件的基础上做如下调整:
1、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合并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2、药品价格、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价格合并为部分药品、医疗卫生用品价格;
3、指定商品销售价格更名为部分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更名为重要的公用、公益事业价格;
5、商品房价格更名为住房价格及相关的建设收费;
6、部分医疗(含新增项目)服务收费、电价、中小学教材价格、盐价格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列入市价格审批目录;
7、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不再列入市价格审批目录,其征收、使用管理继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大政发[1994]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过调整后,继续保留的价格审批、核准、审核事项共计14项(详见附件一)。
二、实行备案管理的事项继续按照《关于下发取消、转移、保留价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大价发[2001]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详见附件二)。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机关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物价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对保留的价格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大价发[2002]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做好价格审批、核准、审核工作。
附件:
一、保留的价格行政审批项目表
二、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表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保留的价格行政审批项目表
一、审批项目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