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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1、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06年1月31日前将2005年12月31日前没有提出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关闭。

  2、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2005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但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名单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关闭。

  3、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2005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名单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关闭。

  (二)停产、停业、整顿工作

  2005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但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2006年1月31日前下达停产、停业、整顿通知书。

  (三)发布公告工作

  1、2006年1月20日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省内已经领取许可证的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等。

  2、2006年1月30日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未提出许可证申请并予以关闭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3、2006年4月30日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提出许可证申请,而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符合发证条件并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等。

  4、2006年7月31日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提出许可证申请,而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符合发证条件并取得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等。

  5、2006年7月15日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提出许可证申请,但拒不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并且决定予以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三、几点要求

  (一)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本地区情况汇总后,并于每周五10时前要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工作周报表》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将关闭企业名单和法定代表人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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