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价发[2003]62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再就业优惠政策公示制度。凡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必须在服务窗口张榜公布,方便下岗失业人员查询,确保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建立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月报制度。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收费减免情况每月上报一次。各部门对所属单位各项减免收费项目、减免人数、减免金额每月5日前将上月减免收费情况汇总报送市物价局。(电话:3630154,传真:3623077)
三、建立下岗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市物价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落实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优惠政策的部门,将予以查处。
附: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部门)盖印 报送时间:
┌────────────┬────────────┬────────────┬────────────┬────────────┐
│减免收费项目 │减免人数 │减免单位数 │减免金额(元) │备 注 │
├────────────┼────────────┼────────────┼────────────┼────────────┤
│ │ │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