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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价格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价格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价发[2003]38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市药材集团,美罗药业集团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性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防治“非典”期间药品及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1、市及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治“非典”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价格的监督管理,凡是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不得突破国家定价;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要采取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防治“非典”期间出现的价格异常波动,特别是涉及的范围较广,上涨幅度较大的要依据《价格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时上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限定差价率、限定利润率、规定限价及实行提价申报制、调价备案制等干预措施。
  2、区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防治“非典”药品、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的价格监测,对药品生产、批发及零售企业、医院药房实行定点定时采报价制度,主要防治药品实行每日采价,每日向市物价局报价一次。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生产、批发及零售企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凡属于国家定价或指导价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不得随意提高差价率和利润率。要坚决禁止借防治“非典”之机,哄抬药品价格,牟取暴利。在防治“非典”期间,市药材集团、美罗药业集团、辽东医药公司,对防治“非典”的主要药品,要实行向市物价部门每日报价制度,随时监测价格波动的情况,监测与报价工作要有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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