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医疗机构还应按表中要求填报设备、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型号、产地、经销厂商、使用寿命、购置价格等内容,并进行成本测算。
第七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不超过两年。在试行的两年内,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国家对《规范》的修订文件中未被列入,由省价格、卫生部门书面通知该项目停止执行。
第八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各市价格、卫生部门在上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前,应组织本市医疗专家组(不少于三名专家)初审,并加盖价格、卫生部门公章;省管医疗机构在上报前,应通过本医疗机构专家组初审,主管院长要签字并加盖本院公章。
省价格、卫生部门在接到《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后两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参考相关资料对申报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第九条 非营利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依据项目成本,市场供求及与相关医疗项目价格合理比价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由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煤水电费、劳务费、折旧费、大修理费、间接费用构成,并按如下要求填报:
1.卫生材料及煤水电费按实际消耗摊入成本。其中卫生材料要如实列入使用数量和价格。
2.低值易耗品按使用次数平均摊入成本。
3.劳务费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劳务费=(医疗机构人员经费-财政补助)÷人员数÷工作日÷工作小时×医务人员参加人数×诊治一人次时间
4.折旧费包括仪器设备、单套设备专用房屋折旧等。
5.大修理费按折旧费的20%提取。
6.间接费用按卫生材料、煤水电费等直接费用总和乘以间接费率计算,间接费率为8%。
7.仪器设备每次操作时间为熟练操作人员完成一次诊断或治疗所用的社会平均时间。
第十一条 要加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对于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审批新增医疗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未按批准日期提前应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并收费,以及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满未经批准继续执行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