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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3]3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略)

  二○○三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
  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计委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中尚未列入,但经论证有治疗和诊断价值,拟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下列情况也按照新增医疗项目管理:1、《规范》中已设立的检验、检测项目,增加了不同的检验检测方法;2、新增确需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诊疗仪器等。

  第四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价格、卫生部门审批,并上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备案。

  省管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向省价格、卫生部门申报;市及市以下管理的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向当地市价格、卫生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省价格、卫生部门审批。

  第五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服务价格由省价格、卫生部门确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第六条 各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填写《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表式附后),按规定格式填写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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