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政策定位
普通建筑石料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建筑材料。资源开发以满足当地建设需求为主,兼顾周边市场需求,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为原则。
本准入条件所称的普通建筑石料是指除去饰面石、条石、规格块石、板材以及工艺美术品石材之外的可加工成不同粒级的碎石、机制砂等普通建筑用的天然岩石。
二、矿山设立原则
矿山设立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严格限制在限采区和建筑石料资源保护区内新设矿山,严禁在禁采区(禁采地段)设立矿山。具体按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分区管理办法执行。
三、地质勘查与勘查程度
新建的建筑石料矿山必须进行地质勘查。矿山生产规模在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或对石料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地质勘查应达到勘探程度;年产100万吨以下的,应达到普查程度。
勘查地质报告必须经有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报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勘查工作程度和要求执行《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暂行)》。
四、矿山生产规模与占用资源储量
(一)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20万吨。但偏远山区乡、镇及乡、镇建制的海岛,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需求,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可设立年生产规模5-20万吨的矿山。
(二)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占用资源储量必须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适应。服务年限一般为:大型矿山10年,中型矿山5-10年,小型矿山5年。需要分段开采的,应编制占用资源储量分割地质报告,经具有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矿山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
(一)矿山企业应配备地质、测量和采矿技术人员,组建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大中型矿山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3名,小型矿山不少于2名。确无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委托具有矿山地质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在采矿山应在2007年底前,配备地测、采矿技术人员,组建地质测量机构或确定委托单位,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否则矿山年审不予通过。